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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过美国作家海勒的黑色幽默小说《第二十条军规》》,但一直不知道有关婚姻法解释中还有个“24条”。夫妻一方签字欠债另一方不知情、未受益,但由此形成的债务却要算作“夫妻共同债务”?
这听起来有些荒诞。究竟是一半害苦了另一半,还是法律有问题,或者涉及法官的理解问题?普法教育需要长期坚持下去,全社会都应学法、知法、用法,我们每个人也有必要